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告
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,按照市委市政府《渭南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》(渭市办字〔2019〕127号),市职转办《关于划转市级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函》(渭职转办函〔2020〕13号),以及市委编办《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》(渭编发 〔2021〕11号)要求,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决定自2023年1月16日起,启用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以下简称“行政审批专用章”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“行政审批专用章”实行“一章多枚”制,按照“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+编号(1)—(9)”的统一格式共刻制九枚,保留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钢印)一枚。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1)使用于投资项目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2)使用于人力资源、民政、司法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3)使用于文化、旅游、体育、教育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4)使用于农业、林业、水务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5)使用于交通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6)使用于应急、人防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7)使用于市场准入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8)使用于食品、药品、卫生健康类审批业务;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9)使用于特种设备、计量、商务类审批业务;
上述各类审批业务,如需加盖钢印的,统一使用“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(钢印)”。
二、“行政审批专用章”是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专用印章。
三、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的过程中,需要向申请人发放的通知书、决定书以及颁发的各种证、照、件等书面凭证,无特殊要求的,统一加盖“行政审批专用章”。
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
2023年1月14日